特源公司判决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18 )京 0108 民初 28543 号
原告:山东齐福蓄电池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黄河东路 2728 号京九铁路桥东邻。
法定代表人:徐常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龙生,男,山东齐福蓄电池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视联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72 号 B 座 1602 室。
法定代表人:叶花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兵,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特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系马桩 218 号第 2 、 3 间。
法定代表人:万勇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后立猛,南昌特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齐福蓄电池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福公司)与被告中视联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公司)、被告南昌特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源荟司)侵害商标专用权一案,本院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龙生、被告中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兵和被告特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后立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齐福蓄电池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二被告立即停止对齐福公司 23281393 号、第 23281399 号“徐常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2 .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齐福公司已注册商标作为网络搜索关键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撤销被告的宣传网站; 3 .二被告在腾讯网上发表声明,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4 .二被告连带赔偿齐福公司经济损失 30 000 元; 5 .二被告赔偿齐福公司公证费 4500 元,交通费、食宿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5500 元。庭审中,齐福公司撤回了第 2 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齐福公司成立于 2010 年,致力于蓄电池的研发和修复利用,至今取得了多项国家专利技术,县、市和省级电视台及其他媒体曾多次报道,在当地和全国小有名气。 2018 年初,齐福公司将“徐常洪”在第 9 类和第 35 类中申请注册并取得第 23281393 号、第 23281399 号商标注册证(以下简称涉案商标)。 2018 年 5 月初,齐福公司在百度搜索“徐常洪电池修复加盟”时发现特源公司在自己的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徐常洪电池修复加盟”作为其对外宣传的内容并用红色字体加以区别。中视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对特源公司提供有偿服务的过程中没有尽到任何的审查义务,并在其所有天天加盟的推广链接中,将含有齐福公司享有的商标的广告直接链接到特源公司的公司页面。二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齐福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连带承担法律责任。被告特源公司答辩称: 1 .特源公司使用的是百度的后台,虽然知道账号和密码,但关于关键词的设置是由广告公司人员设置的,该人员自称为中视公司的员工,此外,在后台输入关键词后会自动显示众多相关的选择,这是百度公司列出来推荐内容,不是特源公司特意设置出来的; 2 .特源公司不知道齐福公司的涉案商标是否包含了百度后台所用的关键词,因为百度后台用的词并不是单独的“徐常洪”,关键词中还包含了其他的内容; 3 .齐福公司要求的赔偿金额和合理开支没有法律依据且金额过高; 4 .特源公司并不知道这件事情,齐福公司要求的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特源公司不同意齐福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中视公司答辩称: 1 .中视公司是百度公司代理商,中视公司是 tykj . 2 5 1 dl 7 . com (以下简称涉案域名)的备案主体,已经将该域名授权给二级代理商即双子互通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子公司)使用,双子公司可以再次授权其客户使用; 2 .中视公司收到起诉书后积极进行了删除处理,现在已经搜索不到了涉案域名网站了 3 .中视公司没有侵犯齐福公司的商标权,中视公司其实是宣传特源公司的内容,实际受益人是特源公司; 4 .齐福公司要求的赔偿和道歉行为没有依据,我方没有对齐福公司商标进行侮辱低毁,不存在侵权行为。中视公司不同意齐福公司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 2018 年 4 月 7 日,齐福公司取得第 23281393 号、第 23281399 号“徐常洪”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分别为第 9 类(包括: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逆变器(电) ; 自动定时开关;电站自动化装置;电瓶;电池充电器;电池;蓄电池;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可充电设备用充电装置(截止))和第 35 类(包括: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截止))。中视公司对齐福公司享有涉案商标不持异议,但认为本案所涉内容为加盟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不同。 2018 年 5 月 14 日,在手机中以此打开“ UC 浏览器” , 点击其中的“百度”,打开“百度一下”页面在其搜索栏中输入“徐常洪电池修复加盟”,页面中出现多条结果,搜索结果第三项链接名称为“徐常洪电池修复加盟开一家电动车一电瓶 … ”(以下简称涉案链接名称),链接描述内容为“特源电池修复,公司专注电瓶修复领域 10 多年,修复专利技术,修复效果达到新电瓶 9 成新,期待您的加盟,到公司考 … ”(以下简称涉案链接描述) , 链接地址为“ tykj . 2 5 1 dl 7 . c 。 m ' ' (以下简称涉案链接地址),链接地址后有“ v3 ”标识和“广告”字样;点击涉案链接名称进入对应页面,页面中有关于“特源”电池保养修复技术的介绍,页面底部有“版权所有中视联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字样。( 2018 )鲁菏泽曹州证民字第 2334 号公证书对前述内容进行了公证。经比对,双方确认涉案链接描述和涉案域名网站中所涉内容未出现涉案商标字样。关于( 2 似 8 )鲁菏泽曹州证民字第 2334 号公证书。中视公司表示该公证中手机页面中未显示网页地址,故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特源公司对该公证书中内容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表示该网站中的内容素材由特源公司提供,内容由广告公司制作,关于该网站在百度搜索中的关键词设置亦是由广告公司设置,特源公司对此并不清楚。庭审中,特源公司表示其曾与自称为中视公司的员工联系推广事宜,并与双子公司订立 《 网络营销推广合同 》 。为此,特源公司提交 《 网络营销推广合同 》 复印件、两张百度推广后台截图和 《 品牌广告媒介代理合同书 》 复印件。其中 《 网络营销推广合同 》 约定,就甲方(特源公司)委托乙方(双子公司)进行网络推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 2 网络推广是指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乙方或乙方享有代理权的网站上展示甲方推广内容的一种有偿营销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页面推广发布、效果推广发布、代充值等在内的乙方或乙方有代理权限的网站任匀不断开发并推出的新的营销形式。 2 .合同期限为 2018 年 4 月 18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4 .框架政策及保证金:推广媒体为百度搜索、账户名为 BDZ 似 7 一 19 、域名为 tykjl . tsld17 . com 。 5 .甲方权利和义务中, 5 . 1 甲方应在推广开始前 7 个工作日向一方提供所需的全部推广资料; 5 . 6 甲方应当以专业人士所能尽到的高度注意义务对其拟发布的推广内容自行进行审查,如果乙方发现甲方所提交的推广信息中存在违反媒体推广规则、法律法规、社会公共道德或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时,乙方有权拒绝发布该信息,如因此引起的任何纠纷。诉讼或索赔,或导致乙方因此遭受任何损失,都应由甲方承担并全额赔偿。特源公司提交的两份后台截图,第一份显示关键词为“ 〔 徐常洪电池修复加盟]”、推广计划为“特源电池”、出价为“ 1 . 08 ”、消费为“消费 95 . 56 ”、展现为“ 396 ”、点击为“ 109 ”、匹配模式为“精确”、设备类型为“移动优先”、是否冷门词为“非冷门词” ; 第二份显示关键词有为“电动车电池修复”“电瓶修复”“电动车铅酸电池修复”“电瓶车电瓶修复器”等,推广计划均为“特源电视”,出价均高于 1 . 0 元、展现均高于 55204 。此外,特源公司表示其“特源”商标注册时间早于齐福公司的涉案商标,也委托时空联动(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在山西卫视和云南卫视进行广告宣传,特源公司没有必要使用齐福公司的“徐常洪”商标进行宣传推广。齐福公司对特源公司提交的两份合同表示因无原件核实真实性无法确认;对特源公司提交的后台截图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中视公司(乙方)与双子公司(甲方)签订 《 代理合同 》 ,其中约定甲方通过乙方或乙方代理的媒体为其客户进行网络推广;网络推广是指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乙方或乙方享有代理权的网站上展示甲方推广内容的一种有偿营销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页面推广发布、效果推广发布、代充值等在内的乙方或乙方有代理权限的网站任何不断开发并推出的新的营销形式;合同期限为 2018 年 3 月 15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推广媒体为百度搜索;甲方应当以专业人士所能尽到的高度注意义务对其拟发布的推广内容自行进行审查,如果乙方发现甲方所提交的推广信息中存在违反为媒体推广规则、法律法规、社会公共道德或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时,乙方有权拒绝发布该信.息,如因此引起的任何纠纷、诉讼或索赔,或导致乙方因此遭受任何损失,都应有甲方承担并全额赔偿。 2018 年 5 月 31 日,双子公司向中视公司出具 《 确认函 》 表示,双子公司在百度推广媒体使用中视公司提出的列表中的推广账户,其中第 74 号账户名为 " BoZ 017 一 19 ”、域名为“ tykjl . tsld17 . com , ,、开始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19 日,所列推广账户及域名由中视公司授权双子公司使用,双子公司可以自己使用或授权最终推广主体使用,因双子公司及最终推广主体的推广内容和推广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侵权第三方合法权益导致的法律后果均由双子公司最终推广主体自行承担。此外,中视公司还提交一份后台账户分配历史记录截图,其中显示 BDZ 017 一 19 的账户推广主体为特源公司、开户域名为 t yk j 1 . t 5 1 d 1 7 . coo . 关于关键词的选取和设置问题,特源公司表示其虽然掌握账户 BDZ 0 17 一 19 的用户名和密码,但特源公司对关键词的设置并不熟悉,在本案发生前是由广告公司即自称为中视公司的员工进行操作,特源公司登陆该账户仅是为了查看推广情况及进行充值操作;本案发生后,广告公司员工向特源公司教授后台操作方法,但至今未对关键词的设置进行说明;特源公司还表示,在设置关键词时如果输入“电池修复”则会自动推荐包含“电池修复”在内的众多选项可以供选择,并非特源公司主动设置的涉案的关键词。中视公司表示,中视公司仅提供网络服务,没有动机也没有义务为特源公司进行关键词的设置和操作,涉案关键词的设置和选择并非中视公司所为,涉案域名网站底部关于版权的声明仅是为了保证标注信息与该域名 ICP 备案信.息一致。齐福主张其为本案的合理支出共计 10 000 元,其中包括公证费 4500 元,剩余部分为差旅住宿等费用支出,为此齐福公司提交了金额为 4500 元的公证费发票和金额为 21 . 5 元的火车票一张、金额为 244 元的火车票三张。齐福公司表示,因齐福公司位于山东省,因诉讼需多次往返住宿,故申请法院对此酌情予以确定。此外,齐福公司还提交了录像光盘一份,以证明本案诉讼过程中涉案侵权行为仍未停止。中视公司表示,涉案网站已经无法查看。以上事实,有齐福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发票、火车票、光盘、网页打印件,特源公司提交的合同、截图,中视公司提交的合同、确认函、网页截图,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结合特源公司提交的涉案商标注册证书,特源公司依法享有涉案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其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有:第一,涉案链接名称中使用“徐常洪电池修复”字样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第二,如前述行为构成侵权,谁应当对此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本院认为:第一,关于涉案链接名称中使用“徐常洪电池修复”字样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害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本案中,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为第 9 类(包含电池、蓄电池)和第 35 类(包含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涉案网站中介绍的为特源公司加盟项目属于加盟服务,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比与加盟服务不属于同一种商品月及务。根据商标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类似服务包括与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该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之情形。本案中,齐福公司主营业务为电池的研发和修复利用,当消费者有意通过官网了解齐福公司提供的服务或有加盟意图等情形时,使用涉案商标文字部分为搜索关键词进行搜索的可能性较大。而涉案网站使凭“徐常洪电池修复加盟”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网站提供的加盟服务与涉案商标所标识的齐福公司电池研发和修复业务存在特定联系,故构成类似服务。涉案网站设置的搜索关键词为“徐常洪电池修复加盟”,涉案链接名称中亦包含了该字样,其中的“电池修复加盟”均系通用名称,“徐常洪”为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部分,而该文字与涉案商标的文字部分相同,构成近似。据此,综上,涉案网站搜索关键词和涉案链接名称接描述中的“徐常洪电池修复加盟”文字,足以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链接为齐福公司所提供,涉案网站的该项行为侵害了齐福公司对涉案商标的专用权。第二,关于涉案网站的责任承担主体问题。本案中,根据中视公司和特源公司的陈述,及中视公司与双子公司、双子公司与特源公司分别订立的代理合同和网络营销推广合同,可以确认涉案网站域名备案主体为中视公司,中视公司将该域名授予双子公司用为网络推广,双子公司又将该域名授权特源公司用于网络推广。虽然特源公司表示其知晓 BDZ 0 17 一 19 的账户密码,但并不清楚如何操作设置搜索关键词,“徐常洪电池修复加盟”这一关键词系广告公司设置,并未特源公司自行设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法律后果。本案中,特源公司与双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中并未涉及 B 关 017 一 19 账户的操作事宜,即未约定由双子公司负责该账户中关键词的选取和设置事宜。特源公司虽称的由自称为中视公司员工的人员为其账户设置关键词事宜,但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特源公司作为账户的使用方对该账户应当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并对应该账户中产生的相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特源公司应对本案所涉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视公司作为涉案网站域名的备案主体,虽然其以合同的方式将涉案域名授权给双子公司使用,双子公司又将该域名授权特源公司使用,但其中的合同授权关系具有相对性,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中视公司作为涉案网站域名的备案主体,应当对涉案侵权与特源公司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关于中视公司与双子公司、双子公司与特源公司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所产生的问题可以另案解决。综上,中视公司和特源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二中视公司虽不认可涉案公证书的真实性,但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中视公司的相关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赔偿数额,齐福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及二被告的违法所得,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到:第一,涉案商标取得的时间为 2018 年 4 月了日,距发现涉案侵权行为时间较短;第二,齐福公司未赶举证证明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第三,涉案侵权行为系将涉案商标用于涉案链接名称,在涉案链接描述和涉案网站内容中未使用涉案商标;第四,根据特源公司提供的后台数据截图显示,构成侵权的关键词的出价、消费、展现丸点击等项目量均不大。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蒙为 8000 元。齐福公司还主张支出了公证费 4500 元和 5500 元差旅住宿费,但仅提交了公证费发票和部分金额的火车票,考虑到公证书仅涉及本案内容故公证费全额予以支持,差旅住宿费考虑到本案所涉具体情况酌情支持 2000 元,公证费和差旅住宿费一并由二被告负担。齐福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和合理开支金额过高,不再全额予以支持。关于齐福公司要求二被告在腾讯网上发布声明,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二综合考虑本案所涉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情节,涉案商标仅出现在了涉案链接名称中,在涉案链接描述中和涉案域名网站信息中均未出现涉案商标,涉案侵权行为不足以给齐福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负面影响,齐福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再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以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中视联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和被告南昌特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视联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和被告南昌特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山东齐福蓄电池科技研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8000 元及合理开支 6500 元;三、驳回原告山东齐福蓄电池科技研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800 元,由原告山东齐福蓄电池科技研发有限公司负担 2 的元(已交纳),由被告中视联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和被告南昌特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6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郭振华
审判员:刘君婕
审判员:刘佳欣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陈颖
附:判决书原件